今年6月,李沧环保分局接到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电话,反映文昌路十梅庵公园西侧有玻璃钢罐储存的盐酸经常泄漏,造成地面腐蚀且气味刺鼻。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,这家盐酸中转场所为青岛某公司所有,院内共有6个盐酸储存罐,酸罐下方的渗坑中洒漏有大量酸液,地面上有大面积酸液洒漏,污染严重。
执法人员拍照留证,并立即用pH试纸测试,试纸显示pH值小于2,呈强酸性,属于危险废物。经收集后称重,废酸重量达到4.01吨,达到量刑标准(根据刑法规定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,非法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严重污染环境”)。
李沧区检察院接李沧环保分局转来的相关材料,调查了解到,这处盐酸中转站的所有者李某某,于5年前开始经营化学品买卖,公司注册地在胶州市,在李沧区的盐酸中转点属于非法经营。2013年11月,李某某让亲戚刘某某负责管理盐酸中转点。刚到公司,李某某就告诉他,院子里的6个盐酸储存罐中5个罐都漏了。在刘某某管理期间,盐酸持续泄漏到各个盐酸罐体下面的大坑里,积液越来越多,地面的土开始发黄,散发出刺鼻的气味。
针对罐体内尚存的盐酸可能继续泄漏问题,李沧区检察院与环保部门积极加强监管,多次联系有关部门在储存罐周边设置警示标志、挖掘防渗沟,有效避免了盐酸继续泄漏。同时,从刑事司法的角度,建议将该案向公安机关移交,并对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监督。6月24日,李沧公安分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李某某、刘某某立案侦查。